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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三部门:严禁建设此类煤化工项目!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6-03-24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聚焦氢能多元应用场景规范发展,部署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通知提出,在绿色氨醇赛道明确严禁以绿色氨醇名义建设煤基氨醇项目,以刚性约束杜绝“贴绿标、走老路”,引导氢能产业向真清洁、真低碳方向迈进,为我国化工与能源领域低碳转型划定清晰边界。通知要求,绿色氨醇项目须以可再生能源制氢为核心,一体化建设风光等绿电制氢装置,因地制宜推进离网制氢,同步构建稳定的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下游消纳体系,坚决杜绝将高碳的煤基氨醇项目包装为绿色氨醇项目申报、建设与运营,从源头守住绿色低碳的政策底线。

本次通知以“揭榜挂帅”遴选试点城市群,围绕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等六大方向展开试点,核心聚焦绿色氨醇的合规发展与技术升级。

同时,通知对试点项目设置明确门槛,绿氨、绿色甲醇需具备相应产能与配套可再生能源制氢能力,对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未达标的城市群与企业,不予核算奖励积分,以量化标准倒逼项目提质增效。

《通知》要点:

到2030年,城市群氢能在多元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终端用氢平均价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争在部分优势地区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

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以及掺氢燃烧等应用场景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氢能创新应用场景,形成“1个燃料电池汽车通用场景+N个工业领域应用场景+X个创新应用场景”的氢能综合应用生态。

绿色氨醇方面,以提升绿色氨醇技术经济性、扩大下游消费为主线,创新生产技术、工艺,推进规模化制取与应用。一体化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建立稳定的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严禁以绿色氨醇名义建设煤基氨醇项目。

申报条件包括绿氨应用场景应有1个及以上建成或在建绿氨项目、产能不低于10万吨/年;绿色甲醇应用场景应有1个及以上建成或在建绿色甲醇项目、产能不低于5万吨/年;具备稳定的原材料供给和产品销售渠道,与上中下游企业签订绿氨、绿色甲醇产品供销等合作协议;绿氨、绿色甲醇场景配套建成或在建的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分别不低于2万吨/年、1万吨/年。

试点目标为构建涵盖可再生能源制氢、绿氨、绿色甲醇产品及其下游消纳的完整产业链条,终端用氢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绿氨、绿色甲醇实际产量不低于设计产能的60%,形成稳定的下游消纳渠道。

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方面,以促进炼化、煤化工等主要用氢行业碳减排为主线,科学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逐步替代现有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制氢。鼓励布局氢储运基础设施。

申报条件要求有1个及以上已建成投产的氢基化工项目;具备稳定的原材料供给和产品销售渠道,上中下游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配套建成或在建的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不低于1万吨/年等。

试点目标为构建涵盖可再生能源制氢、绿色化工产品及其下游消纳的完整产业链条,终端用氢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

掺氢燃烧方面,以推动工业和居民用热绿色化低碳化为主线,在保证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作为高品质热源,直接掺入天然气管网或工业锅炉、窑炉等设备,并逐步提高掺氢比例。

通知提出,以探索氢能多元应用场景为主线,推动氢能在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电子、制药等场景的创新应用。

根据通知,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群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奖励标准根据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分档设置。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奖励上限不超过16亿元。

据了解,绿色氨醇与煤基氨醇在原料路径、碳排放、产业定位上存在本质区别。

绿色氨醇以可再生能源电力为动力,通过电解水制取绿氢,再与空气分离的氮气合成氨、与绿氢及二氧化碳合成绿色甲醇,生产流程近乎零碳排放,是化工、航运、发电等领域深度脱碳的关键载体,契合“双碳”战略与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

煤基氨醇则以煤炭为原料与能源,经煤气化制氢后合成氨与甲醇,生产过程碳排放强度高,每吨煤制氨碳排放可达数吨,属于传统高碳化工路径,仅能通过节能改造实现有限降碳,无法等同于绿色低碳产品。二者的核心差异在于氢源清洁度与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这也是三部门严令禁止“混同申报、混同建设”的关键依据。

此次三部门联合通知释放出明确的政策导向,既是氢能产业规范发展的“紧箍咒”,也是高质量转型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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