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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项目“好房子”建设要求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6-29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好房子”建设的决策部署,引导我市住宅建设品质提升,树立优质优价市场导向,落实《广州市“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建设行动方案》《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相关要求,推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广州市推进“好房子”建设的工作指引(试行)》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好房子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住宅项目“好房子”建设要求和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广州市“好房子”住宅项目应按《评价标准》要求开展建设和评价。“好房子”评价分设计评价和星级评价两个阶段,自低到高共有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须按广州市“好房子”建设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的住宅项目,应按不低于《评价标准》中的基本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开展评价;鼓励新建、在建住宅项目主动提升建设品质,建设星级高品质住宅。

二、加强“好房子”建设、评价全过程管理

(一)专项施工图审查(设计评价)要求

“好房子”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施工图纸中编制“好房子”建设专篇,明确“好房子”建设落实清单并提交经盖章确认的承诺书,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好房子”专项施工图审查(同步开展设计评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好房子”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及设计评价,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明确“该设计文件符合广州市‘好房子’要求”并附上通过审查的“好房子”落实清单,推送“好房子”评价信息化平台统一生成设计评价等级标识。建设单位应足额保障“好房子”设计和设计评价的专项费用,在项目(楼栋)正负零施工前完成“好房子”施工图审查(设计评价)。

对于未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要求“好房子”建设的项目,可自愿开展“好房子”施工图审查(设计评价)。

(二)销售要求

广州市“好房子”建设项目在正式销售前,应在项目售楼部显著位置公示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公章的“好房子”设计评价等级及对应的建设落实清单。公示内容须真实、完整、清晰,公示期自项目开盘销售之日起至全部房屋交付结束,不得擅自撤换、遮挡、涂改。建设单位不得在未取得正式评价等级证书前提早宣传,也不得超越评价范围或评价等级不实宣传。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好房子交付星级,并明确违约责任。

(三)施工过程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是“好房子”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好房子”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建设,落实“好房子”建设各项技术要求;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好房子”建设的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开展质量检测;应督促监理单位对“好房子”建设专项施工内容开展全过程监理,严格落实进场材料验收、关键工序验收等监理职责。

(四)评价要求

广州市“好房子”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委托评价机构(施工图审查单位)开展星级评价,并足额保障星级评价的费用。评价机构应拥有专业技术能力过硬的评审专家队伍,评审专家应完成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组织的好房子评价相关培训。

星级评价以设计评价报告为基础,重点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价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赴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查验,通过查阅竣工资料、核实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方式,全面评估项目评分指标。评价机构应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星级评价工作并出具星级评价报告,并由平台统一生成星级评价标识。星级评价原则上应在项目联合验收后1年内完成。

(五)信息化管理

为加强“好房子”评价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好房子”建设项目评价全流程应在“好房子”评价信息化平台线上办理,评价结果应主动公开。

三、探索“好房子”性能保险应用

在我市“好房子”建设项目探索“好房子”性能保险应用,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预防和经济保障作用。对于新建项目,宜在编制估算阶段单独列支“好房子”性能保险费用,对于在建项目,可使用预备费投保“好房子”性能保险。

保险机构应围绕保障《评价标准》落地,制定价格合理、服务规范、赔偿高效的“好房子”性能保险方案。保障范围应涵盖“好房子”建设、评价过程的相关服务,及因未达评价等级或未按评价等级对应的建设落实清单建设而产生的必要整改。保险费率应设置合理的基准费率与动态调整系数,以项目承诺申报的“好房子”星级及建筑面积计算基准保险费,并根据项目建筑面积规模、建设单位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调节。

保险机构应设置充足的技术服务费用,比例宜为保险费用的21%,专项用于为投保项目提供“好房子”技术服务。保险公司应委托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以协助建设单位申报并达成承诺的“好房子”星级为目标,提供覆盖设计、建造、评价全过程技术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将多个项目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服务、专家服务等内容委托统筹开展,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提供技术性支撑。

鼓励建设单位在同一家保险机构按需购买“好房子”性能保险、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保险机构应整合各类保险资源,加强保险联动管理,统筹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和技术支持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开展全市“好房子”项目建设和评价的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科技中心不定期组织抽查,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支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好房子”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督导项目是否落实“好房子”建设要求,并在竣工验收阶段,对参建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市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协会、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应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行业自律,编制和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统筹信息化平台建设、综合培训、协助主管部门行业督导等相关共服务。

建设单位存在未按要求公示、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行为,取消已取得的评价结果并通报,建设单位及关联开发企业1年内不得申报“好房子”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试行一年,后续将根据试行情况及相关政策要求及时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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