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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来源: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7-14

各县(市、区)住建局,石楼县、交口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吕梁市、汾阳市、孝义市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其它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晋建科规字〔2023〕73号)相关要求,按照2026年度全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市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不断提升新建建筑中星级绿色建筑比例,2026年星级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40%以上,“十五五”期间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到2030年占比提高到50%以上。积极培育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例达5%以上。继续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2026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2%以上。继续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鼓励绿色建筑按照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低碳、零碳等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以此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一)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三)列入“好房子”建设试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四)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及其他有条件的项目按照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建设;

(五)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二、明确职责

(一)建设单位作为绿色建筑建设的首要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全周期内,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绿色建筑指标和技术措施,不得随意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变更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应在开工前组织参建各方对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工程完工后组织参建各方对绿色建筑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建设指标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按要求将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并生成二维识别码。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实施。严格落实好绿色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制,结合工程实际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绿色建材,按要求收集整理施工资料,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工程完工后提供完整的绿色建筑施工档案资料。

(四)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对施工过程中绿色建筑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发现问题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绿色建筑专项检测工作。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各责任主体单位若违反上述责任要求,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规范项目管理

(一)落实绿色建筑指标设计要求。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初步设计中应当明确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建设指标;编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说明或设计方案,同时提供建筑能耗报告和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绿色建筑星级依据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星级(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确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当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专家论证,县级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市级主管部门。

(二)加强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计划内,对照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的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对项目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三)严格绿色建筑验收管理。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J04/T469-2023)对工程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及建设指标要求进行验收,并填写《绿色建筑竣工验收自评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对评价结果和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新立项的城镇民用建筑项目执行本文件要求。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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