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宁波市政府发布《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修订)》(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方位、属地化、多部门的防雷监管体系随之建立。
《办法》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上位法的基础上,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监管、企业主体责任、雷电灾害的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防雷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办法》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必须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二是将原由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三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应当查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四是明确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日常检查并组织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