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防雷公共安全,促进防雷行业诚信自律,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防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7〕88号)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1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现将《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通过山西省气象局网站(http://sx.cma.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9年6月21日前反馈山西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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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防雷公共安全,促进防雷行业诚信自律,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防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7〕88号)和《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1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等活动。
防雷检测机构是指在山西省辖区范围内向社会提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防雷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和应用等活动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公平的原则。
遵循自愿原则,跨区域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活动的外省防雷检测机构,应自主到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信息登记。
第四条 管理部门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维护工作。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有关机构实施信用监管,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息分类
防雷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第六条 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信用等级,以及信用评价中涉及到的信用能力信息(包括业务工作组织管理、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技术和人员保障能力等信息)、信用意愿信息(包括认证认可、守法行为、不良记录及社会责任情况等信息)、市场表现信息(包括服务质量考核、客户评价、政府及行业评价等信息)
第七条 良好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防雷检测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在从业活动中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信息包括:
(一)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认为应当记入有关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防雷检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对防雷安全构成威胁,或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妨碍、干扰监督管理,存在失范行为等而产生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16)中表B.1第七条所规定的行为和记录。其中,下列情形属于严重不良信息: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由不具备检测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检测的;
(四)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七)以行贿、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八)与其检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且拒不整改的;
(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严重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十一)遭到社会投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监管活动的;
(十三)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为C级的;
(十四)进入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等征信系统“黑名单”的;
(十五)因检测质量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
(十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七)其他对防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不良行为。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息来源
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检测机构主动报送的信用信息,以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认定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息公开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其门户网站以及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信用山西”平台上发布以下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
(二)信用等级的评价结果;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管理措施
检测机构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C级,且不得参与下一年度信用评价,同时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满2年以上的防雷检测机构可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信用评价,取得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并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数量的防雷专业信用评价专家队伍,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四条 评价原则
信用评价专家应独立对防雷检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真实、准确地分析防雷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评价。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制度
信用评价实行回避制度,信用评价专家应与被评价检测机构无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
防雷检测机构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交《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附件1)等相关材料。因防雷检测机构提交虚假材料,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防雷检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表》(附件2),对防雷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内部管理、检测业务、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社会责任以及不良行为和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
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级。
(一)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评定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AA级,表示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很强,人员素质很高,市场竞争力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发展潜力很大,社会信誉很好,诚信度很高。
(二)综合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评定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A级,表示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强,人员素质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社会信誉好,诚信度高。
(三)综合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且评价期内未发生单项扣分10分及以上不良行为,评定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较强,人员素质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信誉较好,诚信度较高。
(四)综合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评定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表示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一般,人员素质一般,市场竞争力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发展潜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诚信度一般。
(五)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评定防雷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差,人员素质差、市场竞争力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诚信度差。
(六)对存在严重不良信息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对信用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向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书面异议后,应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信用复评
信用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复评。
第二十一条 动态管理
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对检测机构的不良记录行为采取即时管理措施。省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检测机构不良记录行为严重程度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满足更高信用等级条件的,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请参评。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
鼓励信用修复,但涉及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复。信用等级为C级的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主动整改的,可在第二年度按规定程序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信用复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书面信用复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复评检测机构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复评。如整改到位,符合复评条件,省气象主管机构可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重新评定其信用等级。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措施
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防雷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二)授予相关荣誉;
(三)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升级的重要依据;
(四)鼓励并支持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管理措施
对存在不良信息、信用等级为C级的防雷检测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二)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防雷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
(三)不鼓励、不支持参加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四)要求限时整改,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五)作为是否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防雷检测机构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共享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信用山西”平台、政府其他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并逐步实行联动管理、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送
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并定期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报送信用信息,实现联合奖励与惩戒。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基础信息及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其它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确定是否需要变更。经核查,对需要变更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更新,并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予以公告。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密规定
省气象主管机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在共享、公开范围内的检测机构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