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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局通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

来源:四川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10-26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渠盐化有限公司、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安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盐业总公司: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安排,现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以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名单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持证企业

1、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2、四川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3、四川天渠盐化有限公司

4、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

5、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

6、四川省广安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

8、四川省盐业总公司

(二)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1、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

2、四川久大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

二、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准备资料

(一)原件

1、申领企业提出《××公司关于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申请》编号文件一式两份。其中,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副证、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各一份。

申请简述要点包括:

⑴企业概况。简述企业情况。

⑵企业产能。与统计报表一致的本企业采卤、制盐能力和食盐生产能力(包括小包装食盐、多品种食盐)。

⑶企业销售。与统计报表一致的2016年截止9月底的产盐总量、盐销量(包括食盐及多品种食盐、工业盐等)。

⑷企业承诺书。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证》后,本企业遵守国家和产、销区各省(区、市)的盐业政策法规及有关食盐定点生产点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等各项监管规定,遵守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管理规定和盐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严格按食用盐产品标准、有关销区省(区、市)盐碘浓度规定生产并批发合格加碘食用盐、未加碘食用盐,依法诚信地开展本地和跨区的食盐批发经营,决不制贩假食盐、决不销售不合格食盐,及时报送食盐生产和批发经营信用信息,接受各级盐业、食药监等部门的监管。

⑸有关本企业持证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初步打算或意向。

⑹提出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事由。

⑺载明附件。

⑻联系人姓名、电话。

⑼提出证件领取方式,到省盐务局领取/由省盐务局EMS寄送。

2、《申请》附件一:

⑴《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一式两份,并报电子文档。

⑵《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企业汇总》一式两份,并报电子文档。

(二)复印件

《申请》附件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持副证单位)或《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点企业证书》证书复印件,签注“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专用,时间”,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附件三: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注“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专用,时间”,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附件四:2016年度内任意一份国家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单品种食盐《检验报告》复印件,签注“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专用,时间”,加盖企业公章。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办理批发许可证程序

根据工信部《通知》并按照《四川省盐务管理局食盐批发许可服务指南》,制订以下特别程序办理。

(一)申请条件。

1、属于《可以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名单》内企业。

2、能够提供《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准备资料》全套资料。

不能够提供全套资料的暂缓办理,待能够提供时再行办理。

(二)办理程序。

1、《名单》内企业在2016年10月20日及以前将《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企业准备资料》送交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中心综合窗口或省盐务局运销处。

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943310

省盐务管理局运销处:(028)86786805

联系人:省盐务管理运销处 王家杰

电话:028-86786805   电子信箱:360453465@qq.com

2、接件后由省盐务管理局运销处统一承办,与政务服务中心衔接工作由省盐务管理局盐政法规处协助。在10月30日前一次性办结,并按企业申请领取方式发放许可证。

如工信部证件寄送未到,发证时间顺延,另行电话告知。

四、四川省可以跨区经营食盐企业名单和信息公示

(一)文件通知。省盐务局发证时,印发关于改革过渡期间四川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的通知,通知随附四川省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可以跨区经营食盐的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及分、支公司(含使用省盐业总公司许可证的两个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名单。

(二)网上公示。四川省盐务局在《盐政网》和《中国盐业协会网》公示四川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的名单。

附件:1.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

2.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

3.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企业汇总

4.四川省盐务管理局食盐批发许可服务指南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

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     2016年9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机构,中国盐业总公司、中国盐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保障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体〔2016〕1632号)关于2016年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安排,有序放开区域市场和打通产销环节,确保改革过渡期间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做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革过渡期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改革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从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

2016年10月31日前,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完成向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工作,并将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信息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三、关于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

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一)应告知的主要信息。主要信息包括:1.企业名称;2.企业注册地址;3.企业生产经营地址;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5.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8.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等信息。

(二)告知主要信息的方式。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附件3)应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做好企业信息管理。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

四、关于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

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展跨区经营,应主动将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附件3)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做好企业信息管理。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自主经营。

五、关于食盐加碘浓度

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规定(见附件5),在高水碘地区应供应无碘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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