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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0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云政发〔2020〕9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铁腕整治煤炭行业,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坚决遏制近期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严格执行标准,从严管控产能、单井规模、煤矿数量、企业规模、企业户数。全省煤炭产业布局,以曲靖、昭通、红河等3个州、市为重点,以楚雄州楚雄市、南华县,文山州富宁县,大理州祥云县,丽江市华坪县等5个县、市为补充,其余州、市、县、区一律退出。

二、除州、市的监管权外,取消下放州市的煤矿项目核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行政权力事项,涉煤行政权力事项由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依法行使。

三、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在保留煤矿和关闭退出煤矿2个清单公布前,不准生产建设,各地已批准同意检修整改的煤矿,要重新报批,在未得到复工复产批准之前,只能通风排水,不得安排人员下井作业;“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能到岗履职的,不准生产建设;职工培训不合格、特殊工种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准生产建设;隐患自查自改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准生产建设;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证照到期的,不准生产建设。

四、决不允许未通过验收的煤矿擅自复工复产,决不允许违规报检、超能力生产,决不允许以整改隐患为名组织生产,决不允许以检修为名组织生产,决不允许以建设为名组织生产,决不允许私挖乱采和已经关闭退出的煤矿“死灰复燃”。

五、坚决关闭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满足不了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2020年底前未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取得开工备案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非政策性停产超过12个月或非政策性停工超过36个月等长期停产停建的;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矿井规模,应当予以关闭的。

六、具备整合和改造升级条件的煤矿,必须按照“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的原则进行升级改造,不得先改造升级、再整合重组。

七、对每个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带领驻矿安监员实施“盯守”,省属国有煤矿由其上级公司派人与属地驻矿安监员一起实施“双盯守”,凡“盯守”人员未到位,“盯守”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长期停产停建和拟关闭退出的煤矿,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一矿一专班、一矿一方案”的要求,落实“盯守”巡查责任,防止违法违规生产酿成事故。

八、各产煤州、市、县、区要尽快配齐、配强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并提供相应保障。配备不到位的,对有关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一律停产。

九、凡是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一律上限处罚,一律实施联合惩戒,该关闭退出的一律关闭退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十、各产煤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各煤矿企业必须与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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