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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煤矿重新确定产能

来源:国家煤化工网    发布时间:2020-04-23

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约6.7亿吨/年。“两类”煤矿事故易发多发,产能全面重新核定,既可对不合理产能进行清理,又可对“两类”煤矿开采深度、强度、工作面数量、通风系统等是否和生产能力匹配进行全面梳理。

今年一季度,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2月下旬十天内连续发生3起较大事故,事故风险依然较大。随着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增加,冲击地压、瓦斯等灾害加重且耦合叠加,重大风险不确定性居高难下。

为防止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引发事故,强化煤矿重大风险管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下发《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下称《通知》),要求科学确定正常生产的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下称“两类”煤矿)开采强度,重新确定“两类”煤矿的生产能力,并对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

涉及产能超10亿吨

近年来,云南、湖南、贵州、吉林、河北、甘肃、陕西等地煤矿相继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事故或现象。近期类似事故再次出现。2月22日,山东新巨龙能源公司发生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4人死亡,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2018年山东能源龙郓煤矿“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后,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各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但部分煤矿,特别是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灾害治理能力依然存在较大差距。

相关统计显示,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产能约6.7亿吨/年。“对自然灾害严重的矿井,治灾不到位还会给安全带来隐患。尤其‘两类’煤矿,事故易发多发,产能又大,有必要结合灾害治理相关系统进行重新评估。”业内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需加强对“两类”煤矿治理和监管,合理控制产能。

该人士同时指出,通过拼产量保煤价的思路完全不可取。“灾害严重的矿井更不能通过提高产量来弥补经济上的损失,没有安全保障宁愿减产,安全红线谁也不该逾越。”

“每个矿井情况都不一样,在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机理还没有真正研究清楚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相关规则和规程。”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学院教授秦波涛表示,科学确定开采强度和生产能力是“两类”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

秦波涛同时指出:“产能全面重新核定,一方面可以对原先不合理产能进行清理,另一方面,也是对‘两类’煤矿开采深度、强度、工作面数量、通风系统等是否和生产能力匹配进行全面梳理,有助于相关方面更重视产能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产能核定“只减不增”

根据《通知》,为科学确定开采强度,各地区要组织评估辖区“两类”煤矿中长期采掘接续计划和目前生产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设计要求,评估矿井开拓布局、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掘工作面布置、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的要求。根据评估结果,会同煤矿企业确定每处灾害严重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和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一头一策,形成开采强度评估报告。

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各地区按“只减不增、简化流程、集中从快”的原则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根据“两类”煤矿评估确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推进速度,对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做到审查一批、确认一批、批复一批、公示一批。

《通知》同时要求,各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在《关于清查整改违规核增煤矿生产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8〕26号)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核增产能项目再次进行梳理排查,排查核增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各系统能力核算是否准确,并对排查出的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

“《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提出,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部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已经注销了还在违法开采,《通知》将加快清理列入退出计划的违规产能。”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严禁弄虚作假

“在煤价下跌的时候,要警惕‘两类’煤矿在重新核定产能的过程中不严格对照相关规程和细则,存在弄虚作假和降低标准的情况。同时,也要预防相关部门为追求利润做不到严格监管的行为。”秦波涛强调。

为全面准确确定“两类”煤矿名单,《通知》指出,要严格对照法规标准,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确定开采强度和生产能力,严禁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所有参与人员要在报告上签字,凡是存在不按规定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违规核增产能项目不清理等情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根据煤矿重新核定的生产能力,省级安委办将积极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对煤矿企业的考核指标。此外,《通知》还明确,“两类”煤矿中,中央企业煤矿开采强度确定和生产能力核算一并纳入所在地统一进行,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批复和公示;新增或重新恢复生产的“两类”煤矿,在正常生产前,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开采强度评估和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

为进一步保障“两类”煤矿产能重新核定工作顺利推进,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听取、抽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降低标准、违规操作、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通报曝光,并责成推倒重来。

《通知》还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类’煤矿的监管监察,发现煤矿不按照确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推进速度组织生产,继续实行‘人海战术’搞‘多头多面’超能力生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防范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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