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要求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铁腕整治工作,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类逐矿甄别,规范确定类别
(一)直接关闭退出类。凡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煤矿,一律纳入直接关闭退出范围:一是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煤矿产能(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且不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二是煤矿采矿许可证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地、禁止勘查开采区等存在交叉重叠,扣除重叠部分后,可采储量不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四是煤层倾角大、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五是截至2020年底不能办理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六是取得开工备案回执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七是非政策性停产超过12个月或非政策性停工超过36个月等长期停产停建的。八是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1年及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九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矿井规模应当予以关闭的。
(二)单独保留类。单独保留的煤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单井产能(建设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其中曲靖市、昭通市平均单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二是有合法采矿许可证(含依照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可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煤矿),资源条件能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三是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地、禁止勘查开采区等或扣除重叠区域后,能满足单独保留条件。四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技术上可行,能实现机械化开采。五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整合重组类。整合重组的煤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一是符合生态环保、自然资源、林草、煤炭产业等政策规定。二是资源储量满足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可持续开采。三是符合煤矿开采设计规范等要求。四是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五是整合主体有资金实力和相应管理团队,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必需的投入。六是整合重组的保留煤矿必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签订整合协议,届时未签订整合协议的煤矿直接关闭退出。
为优化全省煤炭产业布局,全省重点产煤区域确定为:“三州(市)五县(市)”,即以曲靖、昭通、红河等3个州、市为重点,以楚雄州楚雄市和南华县、文山州富宁县、大理州祥云县、丽江市华坪县等5个县、市为补充。玉溪、保山、临沧3个市的煤矿整体退出。其余州、市除被大型煤炭产业集团整合兼并的资源条件好、安全保障程度高的煤矿之外,一律直接关闭退出。
二、依法公示,接受监督
(四)公示。3种类别“清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公示。其中,曲靖、昭通、红河3个州、市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步公示,其余州、市由州、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工作须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
(五)接受监督。公示期间,有关州、市、县、区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异议的,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核实核查、妥善处置。
三、关闭退出时限
(六)关闭退出的时限要求。列入直接关闭退出类的煤矿,2020年6月底前完成现场关闭;列入整合重组类的煤矿,未签订整合协议前不允许复工复产,被整合煤矿在签订整合协议后,除设计需要利用的井筒、设施设备外,立即组织实施现场关闭工作。
四、关闭退出支持政策
(七)鼓励实施产能置换。符合条件的直接关闭退出煤矿,继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042号)等产能置换有关政策。鼓励以县、市、区或州、市为单位建立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对采取集中交易形式进行交易的煤矿,其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0%;对产能置换中整合重组后多余的产能指标,可参与市场化交易。
(八)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支持。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到位的煤矿,支持其申请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可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申请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省、州市、县三级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云政发〔2017〕79号)规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凡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按照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30%计算产能置换指标。
(九)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直接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退还。
(十)对直接关闭退出的合法合规煤矿给予一定补偿。省级对直接关闭退出的合法合规煤矿产能按照100元/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参与整合重组的煤矿、列入限期开采的煤矿不予补偿。
五、保障措施
(十一)落实主体责任。各产煤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煤矿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挂牌督战,逐矿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顺利完成。
(十二)确保安全生产。各产煤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始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加大监管监察力度,严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先整合重组、后升级改造”要求,采取加大投入、实施机械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等措施,有序释放优质产能,稳定煤炭供应。
(十三)抓好生态修复。县级政府应明确煤矿关闭后履行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确保煤矿关闭后生态修复工作落实到位。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各产煤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及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十五)维护社会稳定。各产煤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和“三到位一处理”原则,认真分析研判形势、制定有效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化解煤矿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