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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工作启动

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0-05-29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级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20〕50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省级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作,截止目前,共创建了7个省级建筑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29个省级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76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促进了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为做好省级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验收组织

1.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验收办法》),组织专家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开展验收。各市对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申报任务和工作推进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形成自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5)。

2.省级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验收办法》,组织专家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含连续补助)、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开展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4);形成《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验收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6)及《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验收汇总表》(见附件7),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相关工作对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二、时间要求

2018年度及以前的省级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示范验收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后续年度的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应于示范期满后完成验收。

三、项目变更

示范项目、基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建筑面积、目标任务等调整的情况,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示范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出现不具备实施条件情况,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内遴选不低于原示范面积、装配率的项目,经会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形成变更意见,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总结推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地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经验,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展装配式建筑政策及示范成效宣传,以点带面,持续引导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1.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办法

2.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验收申请表

3.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验收申请表

4.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验收申请表

5.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验收自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6.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验收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7.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验收汇总表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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