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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成为政府投资新建项目标配

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14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建〔20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台州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发展的需求,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示范带动与产业助推相结合。推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示范带头作用,以基地建设和项目示范带动助推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深度发展。

(三)坚持产业升级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

(四)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5%以上,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五)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2020年,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5%以上,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以上。至2025年,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6%以上,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以上。

(六)2025年全市建成投产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8家以上。

三、实施范围

(七)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立项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应逐步推广应用装配式构件。推广应用装配式装修,推动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装修的深度融合。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全市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鼓励推行住宅全装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定位和客户需求,自行确定装修设计方案和装修标准,并逐年提高符合消费者个性需求的全装修住宅比例。楼地面保温纳入装修阶段同步实施。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其他县(市)应根据本地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划定中心城区范围,在其范围内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

上述围合范围外新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

四、重点任务

(八)认真执行《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6—2025年)》和各县(市)制定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按照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等目标要求和控制性指标实施。

(九)提升产业配套。统筹发展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及设备制造、运输、装修和运行维护等全产业链,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加快推进市政工程设计标准化和装配式技术应用。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加快培养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促进农民工转化为产业工人。

(十)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

(十一)推广钢结构建筑。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积极鼓励和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

五、保障措施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

1. 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市政府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指导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城投集团、市社发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工作。

3. 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负责落实辖区内的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实施的时间节点,制定出台辖区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扶持政策;及时上报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基地、项目信息。

4. 台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受委托提供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

5. 台州市建筑工业化研究中心: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监管等相关技术的科研工作。

六、政策支持

(十三)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经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可授予“示范基地”称号。获台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的生产企业奖励100万元,获浙江省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的生产企业奖励200万元,获国家级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的生产企业奖励300万元。

(十五)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

(十六)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替代。

(十七)鼓励实施住宅全装修,实行成品交房。鼓励消费者购买全装修住宅,购买全装修商品房消费者,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委托装修协议的,可以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贷款。

七、其他

(十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台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政策单元。

(十九)装配式建筑按《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和地方性细则予以认定。

(二十)因项目条件限制,无法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可以不采用装配式建筑。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规定。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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