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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6-01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1〕24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与各燃气企业签订的2021-2022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约定的非居民用气气源量价安排,结合其他气源情况,各通气城市气源采购价格较去冬今春迎峰度冬期间均有不同程度下调。根据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就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一)测算的原则和方法。各地根据当地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通过科学测算本个联动周期(2021年4月1日-10月31日)预测气源采购价格、统筹考虑既往联动周期尚未补偿或扣减的预测气源采购金额与实际金额偏差值,合理确定气源采购价格核定值,加上配气价格形成本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价格(最高指导价,下同)。如既往联动周期累计偏差值金额较大,可适当控制本个联动周期补偿或扣减金额,剩余金额适时纳入未来联动周期统筹考虑。总体上,本个联动周期全省非居民用气价格应实现普降。

(二)降低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下调为2.81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各地决定启动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联动周期统一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结束。

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出台降价措施。各地要尽快开展测算,及时作出降价决定和公布降价文件,核定的气源采购价格应符合社会公允水平,凡是不合理增加的采购成本在实施价格联动时一律不予确认。要督导供气企业、燃气企业严格落实黔发改价格〔2020〕683号关于“完善价格联动配套监管制度”各项要求,燃气企业拒不配合、虚假提供或不完整提供测算气源采购相关资料的,气源采购价格一律从低核定。

(二)严格落实价格政策。一是燃气企业应在其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营业场所等及时对外公示降后价格,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幅度执行降价政策,不得推迟执行时间和截留降价额度,不得采用虚增用气量、不合理取消或扣减既有价格折让等方式变相提高非居民用气价格。二是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于5月20日前将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工作有关情况上报我委,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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