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防范贮存转移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7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6个方面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进行了明确。一是严格飞灰收集贮存运输管理。飞灰收集、贮存、运输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规范标准要求,并做好飞灰管理台账的记录、存档等工作。二是推进飞灰处置设施建设。根据焚烧设施长期运行需求合理规划飞灰处置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支持跨地区、跨部门合作,统筹共享飞灰处置,飞灰处置设施建设运营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是规范市场化方式委托处置飞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鼓励生活垃圾焚烧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与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置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资料。四是严格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处置。飞灰处理产物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入场要求的,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并按要求定期检测,进入填埋区的飞灰处理产物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同时要加强飞灰填埋区防水、防渗漏设施建设。五是鼓励飞灰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飞灰熔融处理和飞灰深井贮存等技术应用,鼓励飞灰中重金属分离回收技术开发应用,鼓励建设和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飞灰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六是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要建立推进机制,完善推进措施,加大对违规处置飞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厅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