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1〕2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1〕10号),切实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改造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承担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坚持系统原则,树立大安全观,统筹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居民生活安全、疫情防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用“大建设”统筹各专业有机配合,提升建设效能;以城市韧性建设抵御各类风险;用新基建为智慧治理提供强力支撑。建设单位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严禁“边设计、边施工”;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图集等要求,提供临时办公和居住场地,组织做好地下管线勘察和移交工作,依法履行立项、招标、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程序,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盲目压缩合理工期及造价。
建设单位要建立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严格履行各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月考核、月通报制度。
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当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等专业机构,或者实施建筑师负责制,对改造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
二、党建引领安全生产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全过程建设中强化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将立项、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安全风险管控、项目组织机构设立、工期管理、工程款按期足额支付等重点事项纳入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工期在6个月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等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一线作业人员中党员的安全示范引领作用,以党建为引领,促进建设施工水平提升。
三、创新建设管理模式。鼓励区域集成,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选择信誉良好、安全保障能力强的企业,统筹老旧小区改造和安全管理工作。鼓励专业集成,统筹“六治七补三规范”内容,集中实施治危房、补抗震节能、补市政基础设施、补居民上下楼设施、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相关工作,确保施工安全。鼓励改造工程投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构建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提升改造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四、确保设计满足施工需要。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开展入户调查,全面掌握改造房屋结构、室内外管线布置等现状后方可开展项目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五、确保有效施工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期定额和工程的具体条件计算定额工期,并根据定额工期合理确定工程工期。建设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提出保证安全和工期的具体技术措施,根据技术措施测算确定要求工期,并按照规定列支赶工增加费。压缩定额工期的幅度超过10%(不含)的,应组织专家对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符合性和可行性论证,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因突发疫情、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对工期进行顺延,并将工期顺延情况对居民进行公示。
六、严格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组织实施,对本工程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要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按要求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脚手架、临边防护、外立面防护、水平防护、临时用电、消防、起重机械等安全防护设置情况,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动火动焊审批及现场看护情况,可燃物清理情况,临时用电线路敷设情况,雷电、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疫情防控情况,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及建筑垃圾消纳处理情况等方面的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技术、质量、生产、材料、劳务、消防、预算等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各部门、各分包单位、各责任人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完善本工程重大危险源清单,明确安全保障措施及责任人,定期研判安全风险,加强中期考核和问题纠偏。树立“大安全”理念,强化对人、物、料、节点、作业环境、机械、设备、体系、机制管理,统筹推进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居民生活安全、建筑和管线安全、大型设备安全、疫情防控、绿色文明施工等各方面安全管理工作。
八、建立与社区居民沟通协调机制。改造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报到,共同建立项目治理机制,落实各工序公示制度,定期举行“工地安全日”活动,向居民宣传安全注意事项,沟通项目建设情况和居民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实现建设项目共建共治共享。
九、建立“双牌”公示制度。施工现场应在老旧小区出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立“责任主体公示牌”及“施工作业时间公示牌”。“责任主体公示牌”应载明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电话。“施工作业时间公示牌”应载明施工作业时间、施工部位、施工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姓名及电话,接受居民监督。
十、坚持“方案先行”科学安排施工。施工单位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特点,综合考虑老旧小区所处位置、交通条件、居民出行等方面需要,依据设计方案,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空中、后地面”原则,科学规划施工顺序,实现安全施工、绿色施工、文明施工。
实施改造前,应对小区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及各类电力、燃气、供排水管线进行排查,提前制定防护措施保障既有建筑和管线安全,施工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采取措施解决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十一、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培训,对所有施工人员实施全员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至少一次消防应急演练,未经过培训不得进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十二、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与各分包、劳务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项目经理要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动火看护制度,安排专人对动火作业进行全程看护。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作业区域周边及下方可燃物进行全面清理,在作业面配备充足的临时消防器材。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会同属地街道告知居民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加强“两通道”管理,严禁阻塞消防通道及应急通道。施工过程中要采取作业区与非作业区防火分隔、外门窗防火封堵及其它施工现场综合防火措施,做好居民安全防护工作。
十三、扎实开展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和测评工作。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以下简称“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确定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全面系统识别工程建设各阶段、各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措施有效管控风险,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主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测评工作,定期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各环节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质量安全管控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上报至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实现精细化治理。
十四、坚持创新引领。改造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要求,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特点积极主动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采用物联网智能技术及相应设备,推进科技创新和智慧工地创建工作,逐步实现改造工程智慧管理、智慧创安、智慧提质、智慧增绿、智慧创卫、智能建造。
十五、突出防水、外保温施工环节管理。建设、设计单位应明确防水、保温等材料的阻燃性能要求,外墙外保温材料应选用防火等级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材料。防水、外保温等动火动焊施工前应制定专项防火措施,作业前应全面检查作业环境,不得安排交叉作业。存在平改坡屋面施工的,钢结构焊接作业下方存在不可移动的屋面防水卷材等易燃物的,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十六、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严格管控。氧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要明确用途和使用时间,使用期间应严格执行氧气瓶及乙炔瓶工作间距,指定专人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看护管理,远离明火,避免长期暴晒,完成当天施工作业后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回收,严格做到随用随清,用完即清,严禁在居民区存放。
十七、有针对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特点,突出抓好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小型机具及起重伤害等类型事故的预防,严格开展作业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完善个人防护和作业面防护,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防范违章作业和野蛮施工。
十八、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应当进行封闭式安全防护,特别是马道口、屋面出入口,应当设置锁闭措施,防止居民误入。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搭设硬质水平防护,高处作业期间应在下方设置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协调和旁站监督,严禁高空抛物。使用吊篮作业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停靠平台,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警戒区域。施工材料尽量集中存放,封闭管理,在居民活动范围内存放材料的,要采取防倾覆措施,严禁超高码放。沟槽开挖及建(构)筑物拆除期间应在出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提示,在作业面设置临时照明并在边缘设置警示灯,防止居民靠近。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实行三级配电,用电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室外电气设备、配电箱要采取防风防雨措施。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每天施工结束后均要断开电源,将配电箱、电缆、用电设备带离施工现场。
十九、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针对基坑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相关要求履行审批和论证程序,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巡查。
基坑(槽)、沟开挖超过一定深度时,应当根据土质情况进行放坡或加设可靠支撑,按要求做好场地排水坡和排水沟,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在边沿处按标准设立防护栏杆。
脚手架搭设应当按规范要求做好基础处理,明确拉结点方式和间距,采用膨胀螺栓固定的,应检查螺栓数量是否满足方案要求。
有限空间作业应认真贯彻《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京建法〔2019〕14号),严格执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原则,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作业。施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有限空间安全培训教育,结合老旧小区工程特点,制定有限空间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二十、加强施工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消纳处理。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严禁混装混运,建筑垃圾消纳处理要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不得随意倾倒。拆除、挖掘作业区域要设置施工围挡,作业期间要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对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具备回收和再利用条件的应进行资源化利用,暂时无法全部清运的要采取覆盖和洒水降尘。改造完成后,做好垃圾清理和临时设施的拆除工作,对公共区域进行全面清扫,消除施工作业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二十一、扎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施工现场要以“清洁卫生、除害防病”为主线,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除“四害”、作业区和生活区环境卫生整治、爱国卫生宣传等专项行动,引导广大建筑工人养成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要保证建筑工地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炊事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三证齐全,严禁从无证照商贩处集体购买食品,坚决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二十二、严格落实“十个从严”防疫措施。施工单位要对本工程进场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往来情况进行筛查,严格执行进场人员验码、测温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环境消杀,遵守本市疫情防控要求,服从社区防疫管理。
二十三、做好极端天气应急值守。施工单位应及时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大风、雷电、暴雨等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按照相关预警响应措施要求第一时间停止高处、动火、起重吊装等施工作业,并做好巡查和应急值守工作。
二十四、落实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各区住建委房屋管理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主要领导要定期调度,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平稳推进。
各区住建委要根据本辖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计划制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将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纳入安全监管,统筹开展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并根据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特点开展专项检查。
二十五、严格落实“接诉即办”要求。各区住建委要按照“接诉即办”的要求,积极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中群众投诉的突出问题和举报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调查,对查实的施工安全隐患或施工扰民行为要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十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市、区住建委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积极会同应急、消防救援、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主动向相关部门移交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薄弱,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项目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火情事故的企业,要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限制其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事故责任人一律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并暂停个人执业资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