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科技赋能,经组织申报、形式审查、集中评审、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等程序,现批准建设“食品安全重大综合保障关键技术”等38个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石油石化产品质量安全”等19个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见附件)。
请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按照《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建设计划任务书,落实相关保障条件和支持措施,认真做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的,进入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正式运行序列。
附件:1.批准建设的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名单
2.批准建设的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