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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1-17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政策文件,为更好适应新能源发电调峰需求,进一步加强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分时电价杠杆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全省电力供需结构,加快建设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自主选择。

二、时段划分

峰、平、谷时段各设8小时,尖峰、深谷时段视条件择机研究制定。

(一)居民用户峰平谷时段划分保持不变。峰段为:7:00-9:00、18:00-24:00,平段为: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谷段为:2:00-4:00、11:00-17:00。

(二)调整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调整后,峰段为:7:00-9:00、17:00-23:00,平段为:23:00-00:00、00:00-7:00,谷段为:9:00-17:00。

(三)优化电取暖时段划分。对居民分户取暖用电、居民集中取暖用电及工商业取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时段划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时电价机制

(一)目录分时电价。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

(二)市场交易分时电价。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用电企业,需签订分时段、带量带价中长期交易合同,体现发、用电曲线特性及分时价格差异。各时段交易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50%。市场主体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高峰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执行。参与现货市场的价格不受此浮动比例约束,但要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

(三)代理购电分时电价。为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的电网企业,应与发电企业签订分时段、带曲线代理购电合同,以体现不同时段价格差异,并向用户公示不同时段代理购电价格及用电价格。如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但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照高峰时段不低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150%、低谷时段不高于平段代理购电价格的50%执行。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定期开展执行评估。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密切跟踪我省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电力公司按照半年、年度开展执行成效评估,评估结果适时上报。同时,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每年5月底前,省电力公司总结上年度发电侧负荷典型曲线、用户侧负荷典型曲线,分析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有关书面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依此,省发展改革委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政策调整,依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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