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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发布时间:2021-11-30

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公司:

为加强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作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安委办组织编制了《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请指导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液化天然气保安保通保畅保运工作。

附件:《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

1 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包括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夜间靠泊码头并装卸、夜间离泊码头,重点加强船岸安全联合检查、码头照明、船岸管线和通讯系统连接、巡检监测、应急等管理。

液化天然气码头夜间作业继续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范。

2 作业安全要求

2.1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夜间靠泊码头并装卸、夜间离泊码头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港口经营人和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做好信息交换,确认夜间安全作业条件。

2.2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前,码头应保持照明设施和夜间警示灯开启,启动靠离泊辅助系统,摆放泊位旗,放置示泊灯,便于引航员及船员清楚观察靠离的泊位及码头边界。

2.3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装卸作业前,码头和船舶应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存在影响作业安全的缺陷时,不得开展相关作业,应按规定报告,并及时处置。

2.4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期间,码头的照明和警示设施应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码头装卸设备操作区、系缆操作区、工艺阀组区、现场仪表观测点、船岸通道等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2.5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期间,码头和船舶应加大巡检频次。港口经营人应加强对工艺管线、阀门、接汇管、仪表、护舷、带缆钩以及靠离泊系统等部位巡检和监视。

2.6 液化天然气船舶和码头应加强对夜间风、浪、流、潮位等作业环境条件和雷暴等夜间恶劣天气监测,并持续监测缆绳张力,加强对船舶状态的观测,预防船舶发生横移或前后位移,保持装卸臂在其工作范围内作业。

2.7 液化天然气船舶和码头应当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值守制度。作业现场管理、中控室、码头控制室、消防、设备和仪表等重点岗位应实时在岗值班,增加夜间值班力量。夜间作业人员禁止疲劳作业或值班。

2.8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在泊作业时,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船实施监护。消防船或拖消船应在附近水域处于执勤戒备状态,可随时投入灭火作业。

2.9 原则上禁止夜间在码头作业区域开展除靠离泊、装卸和应急处置以外的任何作业。确须开展的,应落实提级管理,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和灯光警示。

2.10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时,值班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照明工具。巡检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配备反光安全服装、便携式防爆照明灯、防爆对讲机和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

2.11 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夜间作业监控能力。

2.12 码头应制定专门的夜间靠离泊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13 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离泊码头时,码头和船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船舶与码头装卸设施、系泊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安全断开,具备安全离泊条件。

3 应急管理要求

3.1 港口经营人应对夜间靠离泊码头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保障措施,配齐应急照明设备、呼吸器、气体浓度检测仪等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3.2 夜间靠离泊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水域气象状况,如遇突发大风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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